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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信息转发入刑的解读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7日|分类:刑事自诉 |704人看过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 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仅仅是对于刑法条文的解释,而非创设新的罪名,虽然存在扩大解释的嫌疑。

立法具有滞后性,这是法律的特征和性质,但是互联网高速发展以来,国内的立法一直处于极度滞后的状态,在没有专用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我国的互联网环境能有今天的程度,“实名制”功不可没,而“解释”的出台正是对“实名制”的有效补充。

在该解释出台之前,诽谤罪的实际操作存在很大的难度,在公安机关的案件办理中“诽谤罪”也是一种较为少见的案件,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办理“诽谤罪”也具有较大的差异性。“解释”出台后,对于“情节严重”做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尤其是对涉及互联网的案件做出了量的界定,为办案机关具体办理相关案件提供了细致的指导和依据。但是,“解释”对于何为诽谤信息的界定还较为模糊,在“解释”中,对于诽谤信息的表述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捏造很好理解,但是名誉的范围是什么?是否只要是构成损害他人名誉而不论程度均以诽谤信息论?这些问题均未解决,这也给办案人员留下了更多的自由裁量的空间,不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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