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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被“强奸”不构成强奸罪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401人看过

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了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性关系的行为。236条明确指明对象为女性。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上来看,客体是妇女的自主决定自己合法性行为的权利。从客观方面来看,“强奸“是违背被害人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从对象上看,受害人是女性。

从主体上看必须是男子,但如果妇女教唆或帮助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实施强奸的,应以共犯论处。

我国目前尚未对男性被强奸的情形立法,而且就是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对此保护的案例。但是很多国家的刑法或司法实践早就不强调强奸罪中受害方的性别了。

例如,德国1975年刑法典的强奸罪还是指“强迫妇女”,但其1998年新版刑法典的强奸罪就只规定“强迫他人”了。意大利现行刑法“60条—2性暴力”也只是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规定为“他人”。我国台湾地区《妨害性自主罪章》也将强奸罪由“妇女”扩充为“男女”。

但是猥亵儿童罪则不分性别,根据刑法第237第3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罪”是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未要求行为人必须在此类犯罪中,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手段。

也就是说,无论儿童是否同意,也无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猥亵罪,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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