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调查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范畴。
【案情摘要】
甲与乙夫妻关系。乙怀疑甲与他人同居生子,何某聘请调查公司进行调查。后调查公司完成调查后提供了相关调查证据,何某支付了调查费。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分割财产,同时要求甲支付精神抚慰金及调查费。
【法院处理】
法院支持了甲要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驳回了赔偿调查费的请求。
【最高院意见】
离婚损害赔偿是因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为婚外情调查支出的费用不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
二、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协议效力
【案情摘要】
甲与乙系夫妻,结婚一年后乙以工作忙为由不经常回家居住,甲产生怀疑。双方约定如乙晚上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一定费用的“空床费”。事后因乙经常不回家居住,乙向甲出具了“空床费”的欠条。后乙将甲打伤,甲将乙起诉到法院并要求离婚,分割财产,要求乙支付精神损失和“空床费“,还要求支付因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
【法院处理】
法院判决甲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决乙赔偿“空床费“,乙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费及医疗费。
【最高院意见】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经审查不违背公序良俗,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离婚时签订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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