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女方陈某起诉男方王某离婚。陈某起诉离婚的原因:陈某与王某夫妻感情不和,王某长期多次对陈某拳打脚踢,致陈某受伤。原告被打伤后至烟台市中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000余元。
庭审中,陈某向法院提交了烟台市中医医院门诊病历三份,烟台市中医医院住院病案一份,称上述证据可以证实陈某被王某多次殴打后极度恐惧,因心慌心悸多次就诊,无法进行正常生活和工作。
王某对此不予认可,称其未打过陈某,未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不清楚陈某的伤情怎么形成的,不同意赔偿陈某医疗费2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但同意离婚。
同时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扶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陈某与王某婚后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陈某要求离婚,王某亦同意离婚,故判决陈某与王某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婚内有家暴情况的,法院调解不成,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那是不是只要有打骂的情况就属于家暴呢?其实,在离婚案件中,认定家暴还是比较难的,主要的情况是当事人没有注意搜集家暴的证据,害怕家丑外扬,即使发生家暴了,也没有什么证据,到了开庭时,只是陈述自己挨打的过程,一旦对方不认可,法院是不会认可家暴的存在的。
有如下证据可以证明家暴:
(1)、证人证言。
(2)、家庭暴力发生后报警,警方的出警记录
(3)、遭受家庭暴力后到医院就诊,医院的相关诊断记录
就如本案中,虽然女方提出了医院病历和住院病案,但是男方根本不认可,女方根本无法证明她的伤情是男方导致的。
所以,证明家暴的存在,不能单凭一种证据去证明,要把证据搜集多一些,证明是谁打的,怎样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