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与小婷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迅速进入爱河,在热恋两个月后双方即订婚,小张为了显示自己的诚意,也为了表示对小婷的爱,订婚当日就现金预付了彩礼五万元。订婚后不久小张就将其余的十五万元彩礼钱打入小婷的卡上,随后双方便举行了婚礼。
小婷觉得两个人进展太快,认为在一起生活也是一样的,没有必要领结婚证,小张尊重小婷的想法,并且认为小婷和自己领结婚证只是时间问题,于是两人同居生活了四年,且双方育有一女。然而双方生活时间越长,矛盾就越来越突出,两人渐渐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双方开始分居。分居后小张觉得自己的二十万彩礼打了水漂,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婷返还彩礼二十万元。
1.如果男女双方彼此真心相爱,并且想要长相厮守,则应当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双方的婚姻保驾护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既是对双方爱情的法律保障,也是对彼此爱情的见证。
2.同居而不登记结婚的情况实践中仍大量存在,故对于彩礼的返还不应当机械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原则性规定,还要结合具体情况。对于已经长期共同生活且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大额家庭开销的,综合考虑其彩礼数额和当地消费水平后,收取彩礼的一方可返还部分或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