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有个大姐约了我在办公室做咨询,她拿出来一个“保证书”,这个保证书是她的老公亲笔写的,里面想表达的意思是,因为老公炒股赔了钱,用信用卡套现欠了银行很多钱,老公还不上,想要让这个大姐去她的娘家借钱还信用卡。大姐开始不愿意,后来老公写保证书说以后要好好正经工作、好好照顾孩子之类的,总之就是表达歉意,最关键的一条是老公在保证书里写着“自愿将位于男方名下的某某房产(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妻子一人所有”。
因为房子有贷款,当时写完这个保证书之后房子也没有过户到大姐名下,大姐也以为这个房子就真的归她自己了,可是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候,老公就不承认这一条了,老公反悔了不想把房子给妻子一个人所有了。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这个房子到底应不应该属于妻子,老公能不能反悔?
针对这个问题,我给出的建议是,我一再的和姐妹们妻子们说,如果有涉及到房产的赠与约定,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是通过夫妻财产约定、还是通过赠与合同、还是在类似的保证书悔过书中表述的条款涉及房产赠与的,要么立马办理过户,防止夜长梦多,要么去公证,公证之后的房产赠与就不能撤销,不能反悔了。
虽然学界和司法判例当中,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关于房产归属问题,是可以对抗不动产权登记的,但是还是建议涉及房产赠与的内容,尽量公证。
也可能有很多人说了,赠与的时候签一个书面的东西已经很难了,要是提出去公证,老公肯定不同意,有没有不公证也能防止对方反悔的办法呢?
有的,可以在赠与的合同约定中写一条“赠与人放弃对赠与房产的任意撤销权,在房产过户之前,赠与人不得反悔。”
这个在法律上如何理解呢,因为赠与房产的约定本质上属于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在合同法当中明确规定了,赠与方在赠与权利没有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这个撤销行为就叫做“任意撤销权”。
我们可以理解为,生活中我们想送给某个人东西,有可能东西还没有送出去之前,我们又不想送了,那不想送就不送,大不了人家说咱们不地道,但是人家不能生生把东西抢走要求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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