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人问:
交通事故认定不公。2013年7月9号8点30分,我上夜班下班回家,我是自西向东,走到一个没有红绿的十字路到了对面的斑马线,被一辆由南向北的小轿车撞到我的摩托车后面,我当时就失去了知觉,到了第七天我才慢慢清醒过来,我右脚是粉碎骨折,右肩脱位做了手术上有钢板,右脑是11伤,交警还判我是主要责任,我这有厂里安全科第一时间拍摄照片,能到法院做证据吗?能告交警吗?
其他律师观点一览:
一、你对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
追问与回答:
现在晚了,我现在很想告交警,
如果过了复核期限,只能在诉讼中提出来。
二、应该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三日内申请复核的。
三、可以申请复核。
四、由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司法鉴定为赔偿依据
五、照片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你如果对事故认定不服,你可以申请复核。建议你与律师联系。
我的意见:
仅从你的单方陈述来看,你可以在签收本案交通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告交警。
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结案文书,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法定的结案文书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表达的只是办案交通民警的个人意见,不是公安机关的单位意志,公安机关的单位意志是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表达出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才是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文书。公安机关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对本单位交通民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既可以不予采信,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采信。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仅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作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之一,既可以不予采信,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采信。
其次,《交通事实认定书》为公安技术类文书,是从技术上划分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行政违法行为及违法程度大小,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如何处罚或者处罚幅度的依据之一。如《交通事实认定书》不经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引用,对外不发生效力,是废纸一张。且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机动车的;”从以上规定来看,无证驾驶,违法情节一般的,罚款幅度为500元~1000元;违法情节严重的,罚款幅度为2000元以下。在个案中,公安机关就是根据《交通事实认定书》划分责任大小,在法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决定具体处罚措施的。如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不服,而恰好公安机关又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决定对你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你有权对决定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
最后,如你行政诉讼取得胜诉,法院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你可以持法院的行政判决提出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按行政判决认定的责任比例划分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仅根据你单方陈述作出,没有审核分析其他证据材料,仅供参考,不能作为你方处理本案的最终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