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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碰碰车29

发布者:吴安心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473人看过

观点碰碰车29

吴安心

咨询人问:

我单位雇工在工作中从高处坠落致使大腿粉碎性骨折,目前还在恢复期,请问如何定性,如何赔偿?

其他律师观点一览:

一、可按工伤处理或按雇佣关系人身损害案处理。

二、如有劳动合同,建议申请工伤认定,治愈后进行伤残鉴定。然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

三、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四、可按工伤处理或按雇佣关系人身损害案处理。

五、雇工是否能够清楚证明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如是雇工在工作中受伤是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走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如是劳动关系则属于工伤,有保险的可以报工伤保险,无保险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相比之下工伤赔偿比人身损害赔偿高。

六、如果此雇工跟你单位属于劳动关系,可以按照工伤的程序走,先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是雇佣关系,可以按照人身损害的程序走,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按雇佣关系处理,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八、如果认定为工伤,就搞工伤赔偿;如果不认定工伤,就算人身损害赔偿。

九、单位根据受伤人的伤残级别,来确定赔偿金额。

我的意见:

在法律上,雇佣、雇工指个人之间的劳务,表述有异,含义相同。单位与个人之间要么是劳动关系,要么是承揽关系,可能不是劳务、雇佣关系。因此,仅从你方陈述来看,“我单位雇工”,在实践中可能有两种情形:

一、如你方在“雇工”时要求对方提供了如下材料,并保存了对方签字认可的复印件,则本案可能认定为承揽关系:

(一)之前,对方从事本案相同业务的业绩宣传材料,或者与其他公司签定的业务合同、竣工验收单、费用结算单和进帐单等。

(二)从事本案业务的个体营业执照,如公路货运、家电维修、电线铺装、装饰装修、户外广告等行业,从业人员可能持个体营业执照。

如符合本条第二项,对方造成损害的,你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仅符合本条第一项,但不符合第二项的,你方在“雇工”的选任上有过失,你方应当承担与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如你方不能提供第一条所述证据,则本案可能是劳动关系。你方的赔偿责任,可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意见仅根据你方陈述作出,没有审核分析其他证据材料,仅供参考,不能作为你方处理本案的最终根据。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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