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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苏娟|时间:2018年01月25日|10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朱某因下腰部疼痛伴右下肢放射痛1年余,入住某医院治疗。入院诊断:腰椎间盘突出症。术前告知手术方式及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患者及家属知情且同意手术。7做手术,术后予以抗感染、活血化瘀等治疗。朱某出院后自感腰部疼痛未能缓解,并出现背部疼痛及全身大面积红色斑疹,遂至多家医院治疗,就诊摄片显示:原手术椎间固定部位右侧椎间弓根螺钉位置偏斜,没有打进椎弓根,而是偏斜于椎体外侧,加之融合栓有约一毫米未达到应到位置201410月朱某再次入住某医院,查体:全身多处皮肤呈大片红色斑疹样表现,伴有奇痒难忍,X光片示:L4-5椎间盘突出症术后,右侧开窗窗口可见,腰4棘突存在,椎间融合器在位,未见明显融合骨痂生长,后路钉棒内固定装置无明显断裂情况,基本在位,右侧上方椎弓根螺钉没有打进椎弓根内,而是游离于椎体的外侧。入院诊断:腰椎间盘突出症术后、皮肤斑疹待查,皮肌炎可能。后双方产生医疗纠纷。朱某起诉医院损害赔偿一审判决后不服,向上级法院上诉。

律师点评1、医疗损害鉴定书认为被上诉人在针对上诉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二次翻修手术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直接因素,故上诉人主张第一次手术医疗费用无依据,此部分是上诉人治疗自身疾病所花费的必要合理用。2、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医院住院治疗虽然长达400多天,但是2015223日上诉人就已经治疗终结,应该办理出院手续,院方多次通知患者本人及家属出院,但是上诉人迟迟没有出院,对于2015223日至20151222日期间的医疗费用属于上诉人自行扩大的损失,并且此期间也不需要护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定护理期限为90天,故上诉人认为护理期为442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为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不能完全排除为皮肌炎发病的诱发因素之一,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对此部分损失应承担不超过15%的赔偿责任,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属于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律师认为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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