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泰兴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3民初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原审遗漏了当事人的部分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3民初1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泰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47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陈XX。
苏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