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泰兴市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A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283执990号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XX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XX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被执行人:A,
被执行人:A,
本院在执行泰兴市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A、B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向中国XX、中国XX、江苏XX、南京XX、XX银行、中国XX、中国XX、中国XX、江苏XX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A名下B××的汽车一辆已被依法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不宜处置;经对泰兴市XX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A、B持有的被执行人江苏XX公司的股权已被依法冻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车辆以及冻结的股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执行困难,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C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蓓
苏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