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吴X与A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民初字第1689号
原告吴X,
委托代理人A(特别授权),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特别授权),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特别授权),泰兴市XX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交),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B
苏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