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83民初1194号
原告C,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或法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 红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A
苏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