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丽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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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与C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姜丽琴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1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B与C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丽民初字第3892号 原告D, 原告A,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A、B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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