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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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的该怎么办?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198人看过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第二十四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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