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xml:namespace>
2001年11月,王某(男,35岁)在家中与妻子刘某因生活锁事发生争吵。王某用棍棒猛击刘某的头部和身体,造成刘某严重脑震荡和身体多处骨折及软组织挫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公安机关依法将王某逮捕,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王某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其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以有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10000元。经查,王某与刘某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个人财产。
【疑问】
刘某可以对王某不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只要求赔偿吗?
【解答】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关系并无限制性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民法的上述规定没有排除有夫妻关系的侵害人和被侵害人。
因此,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只要双方不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之诉,那么家庭财产就是共同财产,使得实际执行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