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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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因丈夫施暴而自杀,是否应该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236人看过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自杀,他方在法律上并不负有防止和解救的特定义务,对这种行为的道德谴责不能上升到刑法的层面加以处罚。一个人要自杀,他人不去防止这个人的自杀,与非法剥夺这个人生命毕竟是两码事。

对夫妻间一方自杀,对方未曾及时解救是否应负法律责任的核心问题在于,能否认定夫妻一方有防止对方自杀、救助其免于死亡的义务,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而刑法又明确规定了“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但丈夫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对妻子的施暴行为是造成妻子自杀的间接原因,与妻子的身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丈夫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退一步讲,妻子在精神上受到一定刺激后,完全可以通过适当的途径解决,但却产生了结束生命的念头,自己采取了盲目的行为,造成自缢身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过错明显,应对其自身死亡自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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