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xml:namespace>
【案情介绍】
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经人介绍于2003年1月相识并订立婚约,2004年10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3月,原告经诊断患有肾病综合症,先后到五次到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30000余元,被告支付11000余元后不再陪同治疗,亦不再支付医疗费用。双方于2005年11月解除同居关系。2006年3月,原告陈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扶养义务,给付必要的医疗费用。
【疑问】
陈某能要求孙某履行扶养义务吗?
【解答】
陈某与孙某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我国法律保护。我国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制度,陈某与孙某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并未形成夫妻关系,不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所以陈某不能要求孙某履行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