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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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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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同居关系是否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164人看过

【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经人介绍于2003年1月相识并订立婚约,2004年10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3月,原告经诊断患有肾病综合症,先后到五次到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30000余元,被告支付11000余元后不再陪同治疗,亦不再支付医疗费用。双方于2005年11月解除同居关系。2006年3月,原告陈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扶养义务,给付必要的医疗费用。

【疑问】

陈某能要求孙某履行扶养义务吗?

解答】

陈某与孙某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我国法律保护。我国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制度,陈某与孙某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并未形成夫妻关系,不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所以陈某不能要求孙某履行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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