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以下两大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就是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此种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又可分为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间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而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或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而形成的。因此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又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的关系。由于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人为设定而由法律加以确认而形成的,因而这种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亦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以及相互扶养关系的变化而消灭。?xml:namesp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