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适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
丈夫妻子和“二奶”之间达成的和平共处协议,虽然主体适格,意思表示也是真实的,但是,它和我国现行法律相冲突。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求:任何婚姻的当事人不得同时又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终止前不得再婚。且合法配偶与“二奶”之间的和平共处协议也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配偶者禁止与他人同居” 的规定,不论其协议内容如何,均属无效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