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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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600人看过

  如果非因劳动者主观性的过错,而是由于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或者由于第三方的意外情况,导致用人单位认为必须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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