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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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850人看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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