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延长期满的原劳动合同的有效期的法律行为。续订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主要条件有:
(1)可以续订的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定期劳动合同。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规的规定,临时工劳动合同,已满8年的农民定期轮换工合同,已满5年的外国人劳动合同,已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不得续订,除此之外的定期合同才可续订。
(2)劳动合同续订不得超过一定次数或期限。在我国现行劳动立法中,对农民定期轮换工劳动合同和外国人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分别是8年和5年)作了限制,因此企业与这两种人续订劳动合同不得超过此期限。
(3)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一方不同意续订的,另一方不得强迫。
(4)在特定条件下,劳动合同当然续订。根据我国劳动立法的规定,因企业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以原合同条件续订合同。
(5)在特定条件下应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时,如果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应当同意。
劳动合同续订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当事人就劳动合同的续订签订书面协议;第二,原劳动合同在签订书面协议后经过鉴证、备案或者其他程序的,续订合同的协议也要办理同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