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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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抢劫罪高院量刑意见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738人看过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抢劫财物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抢劫财物数额超过数额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持枪支以外的械具抢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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