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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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以补休替代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报酬?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149人看过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支付加班工资。因为法定休假日一般为重大民族传统节日或重大纪念日,对于劳动者来说,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有着比往常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它影响了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一旦错过是无法弥补的。因此,《劳动法》和各省市工资支付条例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支付加班工资。

一般的周休日,每周都有,主要是为了劳动者恢复体力,涵养精神,所以可以在其它时间弥补。为此《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加班加点)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补休的时间应等同于加班加点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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