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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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吗?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193人看过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可见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

虽然,常理上加班将影响职工休息和业余生活,但是,职工应对加班有一个理性的认识,要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和团队合作意识。只要是合法合理的加班,一般都是为了企业发展,为了企业声誉,从根本上也是为了全体职工的利益。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尽量不要以“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为由,简单地拒绝加班。要采取劳动者、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之间协商的办法解决加班中的问题,在企业内部要建立这种协商机制,在企业内部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要重点强调的是,考虑到对妇女、胎儿和哺乳期内婴儿的关怀,保障母婴身心健康,劳动法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另外,有些加班是强制性的。如《劳动法》规定,在特殊条件下,用人单位要求加班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不能拒绝。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目前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发生了雪灾,为了抢修线路、生产救灾产品、运输救灾物资、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需要进行的加班,这是我们每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不能以“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为由拒绝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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