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该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者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从这里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结婚同样的法律效力,事实婚姻双方具有法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受法律保护。一方不能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主张婚姻无效,只能通过协议登记离婚或者向法院起诉离婚。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时,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并承认其婚姻法律效力,按普通离婚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