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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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子女抚养权争议时,哪些情况下可享有优先权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1025人看过

如果父方和母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上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统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形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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