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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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子女被抚养方送人收养,另一方是否有权要回孩子?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743人看过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有父亲或者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由此可知,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没有消除。根据《收养法》第四条的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能力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送养。同时,《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因此,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将子女送养的,另一方依据法律的规定有权领回子女自行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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