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双方不具有合法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同居关系双方的财产问题不能按照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办法进行,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具体的财产分割办法如下:
1、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共有处理。双方按出资比例或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2、同居生活前或者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愿意赠送给对方的财产视为赠与行为,视为无效,一般不得收回。
3、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属于连带之债。
4、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的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的,应当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与一次性经济帮助。
5、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取得继承权。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