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的解约权。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
(3)交付的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的;
(4)对房屋租赁期限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2、出租人的解约权。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对房屋租赁期限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2)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或者约定的期限的;
(4)承租人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5)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承租人转租房屋未征得出租人同意的。
注意:1、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租赁关系,但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书面通知承租人。
2、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备案,不得对抗第三人。承租人的优先续租权、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权等都无法得到完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