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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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广州房屋租赁中的解约权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206人看过

1、承租人的解约权。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

(3)交付的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的;

(4)对房屋租赁期限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2、出租人的解约权。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对房屋租赁期限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2)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或者约定的期限的;

(4)承租人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5)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承租人转租房屋未征得出租人同意的。

注意:1、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租赁关系,但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书面通知承租人。

2、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备案,不得对抗第三人。承租人的优先续租权、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权等都无法得到完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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