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议的条件
1、异议的主体:当事人。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第三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但不是本诉的当事人。
2、异议的时间:答辩期
3、异议的对象: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第一、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第2条)
第二、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并作出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3条)
第三、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第4条)
第四、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意义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第6条)
第五、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第9条)
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