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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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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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纠纷案件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1934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席某于1975年参加工作,1980年与曹某结婚,育有一女。2000年5月,席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买断工龄款153200元。2004年12月席某因病去世时,该款尚余85634元存于银行。席某之父与席某的妻子、女儿因继承其遗产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席某之父称,席某尚存的买断工龄款应属于席某的个人遗产,由自己与席某的妻子、女儿三人共同继承,席某的妻子辩称,该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拥有该款的50%,余下部分才能作为席某的遗产由三人共同继承。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判决支持了席某妻子的观点。

【案例评析】

所谓“买断工龄款”,实际上是企业自行确定的对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本案所涉及的买断工龄款能否作为遗产的关键在于确定席某的买断工龄款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继承法》的规定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在继承时的规定不同,所以对本案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区分席某的买断工龄款是属于个人财产或是夫妻共同财产。下面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分: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我国实行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即是说我国在立法上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首先是从取得时间上来区分的,在本案中席某取得买断工龄款的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符合法律上对时间的规定。

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对个人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日趋必要,因此《婚姻法》也列举了几项在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况。但除婚前个人财产外其余几项财产均与公民个人特定身份密不可分,只有那些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才能被纳入个人财产的范围。而在夫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买断工龄款在现实中多作为家庭的共同生活费用,其不具有人身的依附性,不能由夫或妻一方独享。因此,本案中席某所取得的买断工龄款不应作为个人财产。

再次,从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使主体上看,个人财产必须受其所有人本人的意愿支配,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应该而且只能归该财产的所有人行使,并完全受其个人的主观意志所控制,他人不得干涉。而买断工龄款则不同,虽然其取得与夫或妻的一方的行为和活动有密切关系,但该财产的使用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和支配,体现的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志,该款的行使主体和个人财产是不一样的。因此,该款应排除在个人财产以外。

最后,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席某的买断工龄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时应将其中的50%属于席某妻子所有,余下部分才能作为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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