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盛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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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因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纠纷案件

发布者:张盛林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1832人看过

案件描述

3年前,23岁的黄陂人王娟(化名)嫁给丈夫张鲁(化名)时,带来的陪嫁有名牌手提电脑、电视、音响等高级家电,总价值约8万元。婚后,小两口随公婆一起住在广州某区。

由于婆婆性格较挑剔,总看不惯媳妇做事马马虎虎。王娟亦反感婆婆的唠叨,为此,婆媳间经常发生冷战,夹在中间的丈夫备感为难,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两个月前,因为受不了婆婆指责自己碗没有洗干净,王娟当着婆婆的面,怒砸碗筷。丈夫觉得妻子太过分,当场给了她一记耳光,王娟哭着回了娘家。

满以为丈夫会来哄自己回去,不想两个月过去了,王娟没有等来丈夫的道歉,却等来丈夫要求离婚的电话。丈夫提出,家里的房子是父母在他婚前买的,应该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妻子无权分割。王娟不甘示弱,提出手提电脑、电视等嫁妆是她领结婚证之前买的。虽然时隔3年,这些东西折价了,但她估算一下,价值也应在5万元以上。

“妻子的嫁妆虽然是在领结婚证之前买的,但此前我们已经举办婚礼了!”昨日,丈夫张鲁接到记者的电话后,道出实情,原来,他和王娟是先办婚礼,后补办的结婚证。按照黄陂的习俗,办婚礼当天上午,妻子的娘家人开着货车,将家电等嫁妆送进新房。举办婚礼一个月后,小两口才去民政局领证。张鲁认为,传统习俗历来把举办婚礼视作婚姻关系成立了,因此妻子的嫁妆应该视作结婚之后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争论不休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广州某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双方都同意离婚,应当准许。双方争议的价值5万余元的嫁妆,属于在结婚登记前女方用婚前财产购置,且双方没有约定婚后共有,因当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并根据上述理由做出了判决。

【案件评析】

《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才视为确立夫妻关系。举办婚礼不能视作婚姻关系成立。因此,王娟的嫁妆应该是其婚前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丈夫无权分割王娟的嫁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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