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六类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并且对每一种遗嘱的形式要件作了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对这六种遗嘱的形式审查我们需要注意的要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自书遗嘱
依据《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是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遗嘱。审查自书遗嘱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遗嘱的全部内容都应当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此处的全部内容是指遗嘱所有内容,包括年月日,遗嘱的全部文字内容均要求由被继承人本人书写。
(2)遗嘱需要被继承人亲笔签名。签名必须是正式的姓名,即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上登记的姓名。
(3)遗嘱注明的年、月、日应当齐全,缺一不可,否则一般认定为无效。
2.代书遗嘱
依据《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在审查代书遗嘱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见证人要有两人,如果其中一人为代书人,则代书人不仅要作为代书人签名,还要作为见证人签名。
(2)见证人资格的限定。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不能作为见证人的。
(3)被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应当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如没有签名,则代书遗嘱无效。
3.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加的遗嘱形式。关于打印遗嘱,《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1)在打印遗嘱不止一页的情况下,需审查被继承人、见证人是否在每一页都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某一页欠缺部分人签名或无签名,一般认定该页内容无效。如没有签名的部分与有签名的部分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认定没有签名的部分无效后无法确定有签名部分的具体内容时,该遗嘱以认定全部无效为宜。
4.录音录像遗嘱
依据《民法典》第1137条,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时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见证,被继承人和见证人还需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及年、月、日。在审查录音录像遗嘱时,应注意:
(1)被继承人和见证人均需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并说明年、月、日,且需要见证人和被继承人同时在场。
5.口头遗嘱
依据《民法典》第1138条,口头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危急情况下,通过口述的方式表达处分身后财产的意愿。对于口头遗嘱,一定要严格审查。
首先,主张遗嘱存在的一方负有证明存在口头遗嘱的举证责任。其次,应审查被继承人是否遇到危急情况,导致被继承人客观上无法或者没有能力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再次,是否存在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最后,紧急情况消除后,如果被继承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应为无效。
6.公证遗嘱
依据《民法典》第1139条,公证遗嘱是依法以公证方式设立的遗嘱。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取消了原《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规定,公证遗嘱已不具有优先于其他遗嘱形式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