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恋而不婚状态下的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原则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李女士和王先生在2007年因工作相识,后发展成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08年两人以李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总价84万的房屋,王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及各类税费,两人同居期间偿还按揭贷款,2019年李女士一次性偿还剩余所有的房屋尾款,房屋产权登记于李女士名下。后来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
案件争议焦点:涉案房屋的归属以及双方各自的出资金额的认定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审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等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对于双方共同购置等财产,应当按照双方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至于出资金额问题,对于双方同居期间偿还的贷款,由于男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是其一人偿还,该款项应认定为男女双方共同偿还。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出资比例相当,该房屋按照共同共有来处理,结合房屋登记于女方名下的事实以及照顾妇女的原则,将涉案房屋判归女方所有,女方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半支付给男方房屋折价款。
2、结合案例,我们来谈一下老年人同居析产纠纷案件的财产分割原则:
(1)同居期间的财产混同
老年人在同居期间不管是由于身体原因或者情感承诺,经常会出现收入混同管理,混同使用,不加区分的支付生活开支,像刚才所讲的那个案例一样,房屋贷款谁有钱谁就还,最终就因财产混同被认定为共有财产并予以分割。
(2)同居期间共同劳动共同经营
此时要求财产的形成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a、双方确实在一起共同生活;b、财产取得是基于双方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
(3)辅助性劳动及生活上的照顾
当同居一方没有收入,既不存在混同,也不存在共同劳动共同经营的情况下,辅助性的劳动以及生活上的照顾也可以作为财产分割时照顾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