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老年人恋而不婚状态下的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原则

2024年10月14日 | 发布者:刘晓蒙 | 点击:8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n

                                      老年人恋而不婚状态下的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原则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李女士和王先生在2007年因工作相识,后发展成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08年两人以李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总价84万的房屋,王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及各类税费,两人同居期间偿还按揭贷款,2019年李女士一次性偿还剩余所有的房屋尾款,房屋产权登记于李女士名下。后来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

    案件争议焦点:涉案房屋的归属以及双方各自的出资金额的认定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审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等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对于双方共同购置等财产,应当按照双方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至于出资金额问题,对于双方同居期间偿还的贷款,由于男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是其一人偿还,该款项应认定为男女双方共同偿还。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出资比例相当,该房屋按照共同共有来处理,结合房屋登记于女方名下的事实以及照顾妇女的原则,将涉案房屋判归女方所有,女方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半支付给男方房屋折价款。

2、结合案例,我们来谈一下老年人同居析产纠纷案件的财产分割原则:

(1)同居期间的财产混同

老年人在同居期间不管是由于身体原因或者情感承诺,经常会出现收入混同管理,混同使用,不加区分的支付生活开支,像刚才所讲的那个案例一样,房屋贷款谁有钱谁就还,最终就因财产混同被认定为共有财产并予以分割。

(2)同居期间共同劳动共同经营

此时要求财产的形成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a、双方确实在一起共同生活;b、财产取得是基于双方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

(3)辅助性劳动及生活上的照顾

当同居一方没有收入,既不存在混同,也不存在共同劳动共同经营的情况下,辅助性的劳动以及生活上的照顾也可以作为财产分割时照顾的标准。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没有更多文章。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刘晓蒙律师 入驻13 近期帮助过:1750 积分:5526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刘晓蒙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刘晓蒙律师电话(1804924149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049241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