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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父母出资购房的房屋的权属认定

2022年05月14日 | 发布者:刘晓蒙 | 点击:82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随着房价逐年增高,年轻人买房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大部分青年夫妻购房都会出现父母出资帮助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权属如何认定呢?一、    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

随着房价逐年增高,年轻人买房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大部分青年夫妻购房都会出现父母出资帮助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权属如何认定呢?

  1. 一、    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以下方式处理。

1、        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根据司法解释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子女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        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

(1)如果没有结婚——则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婚前个人赠与,如果一方主张为附条件的赠与,由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条件未成就赠与未生效。

(2)如果结婚——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为第三人对夫妻的共同赠与。

3、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视为父母对双方的赠与。但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则出资方会主张出资系附条件的赠与,由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条件未成就因而未生效。

4、双方父母出资:根据司法解释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同样应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是全款出资,则按份分割。如果是首付出资,则首付部分则同样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相应的增值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 二、    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无论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

  根据司法解释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认定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是《民法典》改动非常大的一点,与原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完全不一样,尤其需要注意。

需要注意的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会提出父母的出资款实际上是父母借款,而另一方则主张为赠与,那么,法院一般就不会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而是会告知主张借款的父母另案起诉,因为离婚案件中不能有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若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后又以借贷纠纷起诉夫妻双方时的案件办理要点。

  如果涉及到父母以借贷纠纷夫妻双方,另一方会主张为赠与,那么如何认定是赠与还是借贷,总的原则是以父母出资时的意思表示为准,那么究竟该如何证明呢?

A、有无借条、付款、还款的证据;

B、举证责任的分配:借款的举证责任在父母,谁主张谁举证。与此同时,赠与的举证责任自然也就在子女一方,抗辩为赠与自然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C、根据中国家庭的传统习惯,若双方均不能证明时,则应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借贷的一方,也就是父母。一般要求提供借条、付款凭证、说明借款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等,还需要父母证明自己拥有相应的经济能力。特别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离婚案件中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权属认定,那么再进行借贷诉讼的话难度就会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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