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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购房产权归属

2022-05-14
2022年05月14日 | 发布者:刘晓蒙 | 点击:105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当下的中国,房产已经成为绝大部分家庭最重要的资产,因为涉及到房产的纠纷,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所购买房产归属问题已经成为主要的争议焦点,本人特结合多年诉讼经验,总结出在离婚案件中最易出现的各类房产纠纷的归属认定:(一)

当下的中国,房产已经成为绝大部分家庭最重要的资产,因为涉及到房产的纠纷,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所购买房产归属问题已经成为主要的争议焦点,本人特结合多年诉讼经验,总结出在离婚案件中最易出现的各类房产纠纷的归属认定:

(一)全款购房

  1. 一、    婚前一方全款出资购房,后将将房产登记于付款方自己名下。——出资方一方所有,无需分割。

  1、婚前办理产权登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于付款方一人名下,那么该房屋就属于付款方一人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对方无关。离婚时,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民法典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后办理产权登记: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婚后取得房产证的,但由于出资系一方婚前全款出资购房,那么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房产证只是对购买方对房屋产权的确定,因此房产就仍然属于出资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二、婚前一方全款购房,并于将房产登记于对方名下。——原则上属于产权登记一方所有,无需分割。具体个案还需要结合出资情况,出资目的的证据举证情况进行认定。

  1、婚前办理产权登记——总的处理原则就是参照赠与处理,属于产权登记方所有。

(1)如果双方结婚: 婚前一方出资,另一方没有支付房款,但是房产却登记在对方名下,算是支付房款一方无偿赠与给对方,产权归对方所有,或者即使认为属于附条件赠与,那么赠与条件也已经成就,房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所有。

(2)如果双方没有结婚:实践中存在争议,有法院认为赠与已经完成,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也有法院会考虑到双方对房屋贡献大小和相对公平的角度,判令产权登记方给出资方一定的补偿,一般为10%-30%。

(3)特殊情形:实践中由于缺乏购房资格而婚前又必须购买房屋,因而使用另一方的名字买房的情形,如果简单的认定为赠与给产权登记方,必然会损害出资方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会充分查明出资情况,出资时到底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还是双方共有的目的,因此,此类案件还需要结合具体个案的证据情况进行认定。比如:有男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女方名下,认定为男方父母对其子女的个人婚前赠与;也有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条件未成就赠与未生效。

  因此,鉴于此种情况的复杂性,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应在购房时就出资性质达成书面协议并说明出资情况。在没有协议的情况,双方应该就房产出资情况以及出资大性质和目的、双方对房屋产权的归属合意搜集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总之,出资一方应该有风险意识,特别是在婚前就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尤其需要保留出资证据,否则在缺乏出资证据的情况,一般认定房屋产权登记人即为房屋所有人。房产登记一方也应该就赠与的意思表示注意保留证据,不要以为办理的产权登记就万事大吉,防止对方反悔。

2、婚后办理房屋登记——存在争议,属于产权登记方个人所有或共同财产。

一种说法认为属于产权登记方个人所有,房产取得产权登记只是物权上的认定,而婚前购买时已经实际取得产权, 赠与已经完成。也有另一种说法认为考虑到出资情况,认定婚后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三、婚前一方全款购房,并将房产登记于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原则上平均分割时,也会考虑出资情况适当分割。

  1、婚前办理产权登记:——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或结合出资目的认定是一般赠与或附条件赠与的按份共有。

(1)如果双方结婚:对于婚前虽以双方的名义购买但实际上是由一方出资的房产,一般将产权证上载明的份额视为夫妻双方就婚前财产已进行了特别约定,没有房产份额的,原则上该房屋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亦有法官会综合双方实际出资事实、婚姻关系持续时间以及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双方份额,并根据所占份额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以及应给付另一方补偿款的具体数额。

  由于房产证是表明房产所有人的最重要的证据,因此,若无足以推翻房产证记载的相反证据,一般情况下均应以房产证的记载确认房产归属。一方在婚前出资并以双方的名义购房的,并将房产登记于双方名下,应视为双方已将一方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若无特别约定,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原则上平均分割。

 

(2)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则有约定从约定,若无约定则需要区分无偿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

  双方有协议约定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分割,若无约定则需要审查为何会登记对方的名字,即确认是以增进感情的无偿赠与行为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

A、    若为无偿赠与行为,则另一方有权享有该房屋,房屋办理了登记,那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视为双方按份共有。实际分割时如果没有产权登记份额,原则上会按照一人一半进行分割。

B、    若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因其实质并非纯粹意义上的赠与,而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目的在于缔结婚姻关系,因结婚目的并未实现,赠与的条件未成就,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也就失去了合法依据,此时出资方主张返还被支持的可能性就比较大。(类同彩礼性质)

C、    还有法院会结婚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给未出资者适当补偿,一般以房产价值的10%-30%为限。

2、婚后办理房产登记——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平均分割。

  如果由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取得房产证,可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或者双方对财产的特别约定,婚后取得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

 

四、婚前两人共同全款出资,登记于一方名下。——一般为登记人所有,对方的出资应予返还。若有证据证明双方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婚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1)如果双方结婚:

A、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房产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出资且出资方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或出资不是赠与给对方的情况下,则应认定房产属于产权人的个人婚前财产,出资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

B、但配偶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有出资的,但不能证明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出资的,则只能作为对产权人的债权处理。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但属于另一方出资应当予以返还。

C、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是,对于存在双方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的情形时,也应当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

(2)如果双方没有结婚,则应按照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原则办理,原则是根据出资份额比例进行分割房产的,这与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完全是不同的。另外,如果约定了分配比例,则一方需支付另一方的出资款,房屋增值部分则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2、婚后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由于是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房产登记是在婚后办理的,这种情况下倾向于认定为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是出资差异巨大且婚期较短,一般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

 

五、婚前两人共同全款出资,登记于两人名下。——一般视为两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若出资悬殊,则需结合具体情况合理分割。

1、婚前办理产权登记:

   如果是在婚前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则此种情形下应适用共有关系的法律规定,首先应区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个人认为此时双方并无婚姻关系,按照民法典308条的规定:有约定从约定,约定不明时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份额无约定时或约定不明时,按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婚后办理产权登记:

   双方均有出资,登记于男女双方名下。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实际出资和登记人相同,争议不大,一般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无特别约定,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各分一半。除非双方出资比例悬殊或者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会适当考虑出资情况进行合理分割,但是,如果实际出资比例和登记的共有份额不一致,则以登记共有份额进行分配。

  换言之,婚前办理房屋登记的,原则上适用共有的法律规定,而婚后办理房屋登记的,则优先适用共同共有。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则应按照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原则,根据出资份额比例进行分割房产的,房屋增值部分也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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