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西安某房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区*路*号楼*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武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冯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蒙,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西安市某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区*层*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申请人西安某房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3)第104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西安某房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某房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西安某房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西安某房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西安某房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