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关于行政赔偿一案,代理原告,由于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同意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所以撤诉

2019年07月05日 | 发布者:刘晓蒙 | 点击:63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任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晓蒙,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律师。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某县*街道办事处*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县长。委托代理人师某某,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任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晓蒙,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某县*街道办事处*街*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师某某,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某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8年3月26日以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同意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刘晓蒙律师 入驻13 近期帮助过:1750 积分:5524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刘晓蒙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刘晓蒙律师电话(1804924149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049241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