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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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

发布者:李桂娟律师|时间:2016年11月30日|分类:交通事故 |352人看过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赔偿原则,即:有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不赔偿,交通事故责任大的就应该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小的就应该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我们说的"以责论处"

交通事故责任者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90%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50%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30%

事故责任者有3方以上的,参照上述分担原则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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