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培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8日 2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民终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邑县振祥汽车养护服务中心。经营场所:临邑县开发区商贸城远征路路口北XX。
经营者:孟XX,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山东XX律师。
上诉人临邑县振祥汽车养护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刘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邑县振祥汽车养护服务中心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合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临邑县振祥汽车养护服务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临邑县振祥汽车养护服务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计款535元,由上诉人临邑县振祥汽车养护服务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