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律师
李培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7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德州专职律师执业10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李XX与李X、贾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培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诉被告李X、贾X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李X、被告贾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6月5日11时许,被告李X骑自行车沿德兴XX由北向南行驶至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路与德兴XX交叉口超车时,其车与前方顺行的原告李XX所骑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使原告受伤,所佩戴的手镯受损。原告诊断为脑震荡,手镯经鉴定价值为13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评估费等共计6089.5元。
被告李X辩称:我方当时是和另两名同学正常行驶,另外两名同学听到原告倒在地上呼喊,我女儿并未听到。另外两名同学将其扶起并送到门诊包扎。我女儿并未撞到她。后父母到场出于人道主义与其协商,但其要求1600元赔偿。我方不同意。三个孩子并未发现该妇女在其前方。我方对责任认定书不认可,属于诬告。我方提出复核,但其已起诉,复核未处理。请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5日11时许,被告李X与另外两名同学并排骑自行车沿德兴XX由北向南行驶,李X在最西侧,至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路与德兴XX交叉口超车时,其车与前方顺行的原告李XX所骑自行车左车把相剐蹭,李X与另外两名同学未察觉,继续骑行,而原告车辆摔倒,造成车辆损坏,致使原告受伤,所佩戴的手镯受损。原告呼喊被告及另外两名同学,被告及另外两名同学返回,给原告修理了自行车,并陪原告到门诊部进行了包扎。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就报了警。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经现场复核、询问当事人认定:被告李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后到德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2038元。原告后又在德州XX公司治疗,花医疗费351.5元。原告的手镯经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委托德州XX公司评估,损失价值为1300元。原告花评估费1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单据、病例、评估报告、询问笔录及开庭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在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被告李X与另外两名同学在并排骑行过程中,李X在最西侧行使,三人在超过原告的过程中,被告李X剐蹭了原告的车把未察觉而继续前行,这也是正常现象,而且只能是被告李X剐蹭原告车把,而非另外两名同学。故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实际情况,适用法律的当,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在德州市人民医院所花医疗费2038元,应由被告赔偿。原告在德州XX公司职工医院所花医疗费因无病例佐证,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原告的手镯评估系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委托进行的,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虽然在庭后申请对原告的手镯进行重新评估,但该评估系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委托所作,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被告提出的重新评估申请,我院不予准许。原告的手镯损失1300元及评估费100元,共计1400元,由被告赔偿。原告对其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因被告李X系未成年人,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被告贾XX承担。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XX赔偿原告医疗费、手镯、评估费等共计34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付清。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贾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培,司法考试424分高分通过,具有超强的法学理论功底。现为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也是德州市信访局听证员。从事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德州
  • 执业单位: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420********6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