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付玉广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1日 2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尚**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驶出路外翻覆,造成乘车人陈*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尚**作为驾驶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原告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乘坐车辆时也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因乘坐车辆时未系安全带,对事故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酌情认定原告陈*承担10%的责任。依据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事故实际情况,减轻尚*10%的赔偿责任,认定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90%)。
判决结果:
一、被告尚**赔偿原告陈*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37199.88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李**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