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提供劳务者搜受损害的,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雇主对于雇员的选任、指示,如果存在不当或过错,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即使没有责任,如果雇员在工作过程中遭遇不测,雇主可能会承担补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4日中午,王某在李某家喝酒。当天下午,王某的雇主张某打电话王某,要求其去工地干活,王某明确告知其中午饮酒不能去。后张某多次打电话给王某要求其去干活,后王某驾驶摩托车离开李某家,途中遭遇车祸死亡,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判】
判决雇主张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除支付的2万元安葬费外,还需赔偿死者家属7万多元。
【裁判理由】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系张某雇佣的挖掘机驾驶员,其与张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张某在明知王某喝酒的情况下,仍多次打电话给其让去干活,可以认定王某离开与张某指示有一定因果关系,由于事发地点是必经之路,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因此,张某作为雇主应对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但仍在酒后驾车前往工作地点,王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遂判决张某承担20%的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