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和李某育有两个儿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均已成家。王甲与李某与两个儿子达成“老人分包赡养协议”:长子王甲负责赡养母亲,王乙负责赡养父亲,两个儿子各自将老人养老送终,互不干涉。2012年6月底,王某因病去世,丧事由二儿子操办。2014年6月,李某得重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先后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因为王甲经济条件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医疗费,李某便要求二儿子承担一部分医疗费。遭到拒绝。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个儿子分担医疗费用4.2万元。
【法院裁判】
考虑到次子王田已对其父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李光英的医疗费由长子王林承担70%,次子王田承担30%。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19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上述规定表明,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或者转让。原告李某夫妇与两个儿子签订的“老人分包赡养协议”免除了大儿子赡养父亲、二儿子赡养母亲的义务,应属无效。但考虑到王乙对父亲尽了较大义务,遂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