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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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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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谷某与杨某恋爱期间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王辉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2日 1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谷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


原告谷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谷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00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分别于2015年、2016年、2017年借原告120000元、20000元、40000元共计180000元,并书写借条。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被告杨某某未出庭应诉、未答辩。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证据:1、2017年4月15日借条一份;2、微信通话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3、光盘一张;4、证人出庭证言。欲证明被告杨某某曾向原告谷某某借款18万元的事实。


被告杨某某未质证,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自2015年至2017年多次从原告处通过现金、微信转账、花呗付款等方式借款,并于2017年4月15日书写借条载明“2015年今借到谷某某人民币(拾贰万元)120000元、2016年今借到谷某某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2017年今借到谷某某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借款人杨某某”。该借款至今未归还。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结合其提供的微信谈话及转账、电话通话录音、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80000元的事实,被告作为借款人理应承担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谷某某借款人民币1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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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陕西-咸阳
  • 执业单位: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420********1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公司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