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辉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2日 1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谷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
原告谷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谷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00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分别于2015年、2016年、2017年借原告120000元、20000元、40000元共计180000元,并书写借条。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被告杨某某未出庭应诉、未答辩。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证据:1、2017年4月15日借条一份;2、微信通话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3、光盘一张;4、证人出庭证言。欲证明被告杨某某曾向原告谷某某借款18万元的事实。
被告杨某某未质证,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自2015年至2017年多次从原告处通过现金、微信转账、花呗付款等方式借款,并于2017年4月15日书写借条载明“2015年今借到谷某某人民币(拾贰万元)120000元、2016年今借到谷某某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2017年今借到谷某某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借款人杨某某”。该借款至今未归还。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结合其提供的微信谈话及转账、电话通话录音、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80000元的事实,被告作为借款人理应承担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谷某某借款人民币1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