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资格被否认。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瑕疵出资的股东请求分配股利时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于缴纳出资与公司股东资格取得的关系,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规定。我国公司法仅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瑕疵出资会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无论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许多争议。但是笔者看来,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资格被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