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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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

发布者:王同林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644人看过


 

甲方:李某    身份证号:            电话:

住所地:

乙方:郑某     身份证号:          电话:

住所地:

    鉴于甲方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拥有的81.6万元股份,其中24万元股份乙方实际出资并委托其代为持有双方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并就股份代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代持的认定

   1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方所有并实际出资,由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2、甲方以自己的名义,代方对外持有股份,并依据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3股份代持,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代持股份

  1方将其拥有的公司24万元股份公司注册资本金为480万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

  2代持股份现工商登记在甲方名下,并委托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未经方事先书面同意,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2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方承诺其所持的股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甲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应提前5日通知方并得到乙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甲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3甲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投资收益支付给乙方。如果方不能及时付的,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支付乙方利息。

4方拟转让代持股份时,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方仅以自身名义代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2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随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3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方不能随意干预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4方认为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解除对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新受托人。

五、 委托费用

方受方之委托代持股份,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 委托持股期间

方委托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方根据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方或方指定的第三人时止。

七、 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 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司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公司盖章:

 

 

其他公司股东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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