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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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发布者:王同林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1日|分类:私人律师 |295人看过

    问题的核心是合同不具备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而双方在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合解除的条件,应如何认识?对此,首先可以肯定,一方当事人在不具备《民法典》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通知对方按规定解除合同,是在客观前提不具备,即解除合同前提条件不具备,不成立情况下欲解除合同。因缺乏法律条款的支持,通知解除合同一方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次,根据合同法理,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特点,不同行业的交易习惯、商业惯例协商履行合同,遇有争议时,更应在缺乏法律规定情况下,本着尽力追求合同目的的原则协商解决争议。第三,接受通知一方如持有异议,在协商不成时,当然有权依照《民法典》之规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以求全面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履行争议。

    《民法典》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是根据长期的合同实践总结的一般规范。合同签订、履行中也不外乎《民法典》所规定的5种解除合同的情形。而《民法典》则更强调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这种约定是建立在根据各类不同行业、性质、特点的合同,可以约定、协商解除合同的条件,充分体现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

   《民法典》规定的是合同解除的具体实施方式和程序,以及异议后果的法律救济途径。之所以强调通知的方式,因为在现代商业竞争中,更多注重合约的标准化、证据的规范与保全,以通知方式告知违约方或合同相对方,也许现签订、履行、解除合同的严肃性,对合同权利义务有一个正是的了结。不通知对方就不会发生解除后果,当然,因其他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一并提出解除的意思,请求予以确认。

    接到通知一方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有异议的,既可以与对方进行充分的协商,谈判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和争议,亦可由双方同时采取法律赋予的解决争议的途径:诉讼、仲裁。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以公权力干预的方式确认解除的效力,即是否应当解除,解除的后果如何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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